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,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、公正性,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。下面,本文就来一一介绍。
一、行政拘留的一般程序
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完毕,认为被调查人应当拘留的,应当报所在单位或上一级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。
二、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
公安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措施的需要,依法对当事人的住宅、其他场所或者交通工具进行搜查或者拦截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,应当制作现场记录,并由被执行人、见证人或者知悉情况的单位、个人签名或者盖章。
三、询问的程序
公安机关询问当事人的,应当依法出示本机关的工作证件,并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。被询问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,有权不作证或者要求补正证言。
以上三点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规定,必须严格遵照执行。